比如說,在法學界廣泛被操作的方法論:類推適用,就是一個有待反省的運用。首先,類推適用是一種歸納法加演繹法的併用。傳統上認為類推適用是由個別之物到另一個別之物的推論,但事實上我們要給兩個東西相同之對待,必定是二者之間有共同點,即有一個普遍共性,分別存於二物之內,故類推適用絕非由個別之物到另一個別之物的推論,而是歸納法(由個別到普遍)與演譯法(由普遍推到個別 )的綜合。此種所謂內含於事物之內的意義、道理即所謂的事物本質,其不僅是類推適用的基礎,事實上也是整個法秩序成立的基礎。 但是這個基礎的前提是否真的已無討論之實益?「類推適用」這個法學方法,已成為彌補法律漏洞的絕佳手段,當我們使用「類推適用」做為工具時,大家只在乎是否符合「規範目的」,而不再追問「類推適用」如何可能? 事物之間真的有普遍共性嗎?如果有!而且我們還聰明到可以看清這個共通性的話,那麼......沒有任何問題!雖然天地不仁萬物如芻狗,但我們是偉大的人類,只有我們可以重構現象,只有我們可以規劃正義。因此,透過歸納加演繹,類推適用我們認為「應然」之規範,於是正義與公平獲得伸張。「法規範」無須修改或廢棄,法規範只需要不斷的進行解釋,尋覓隱藏在規範語句背後的終極意義,因為我們相信語言必有與之相符之意義,而事物之間必有相通之普遍共性。 這套說法,對整個司法實務追尋所謂的正義而觀,的確助益很大。但是為什麼要藉由這套「實質性的解釋觀點」來發揚司法正義呢?理由很簡單,因為司法體制隨著紛爭解決任務賦予而日趨權威性,權威不是件壞事,但是權威往往只是位於獨斷的前一站,所以適度賦予司法反思詮釋權是有幫助的。簡單的講,就是因為害怕「惡法亦法」,所以形式意義的法律概念總給人一種貶抑的感覺,不如實質意義之法律概念給人一種天國將近、正義無敵的微醺。但是「惡法」真的不是法嗎? 語言是因為有使用需求而產生的現象,所以Hart告訴我們:「日常生活中語言有多少用法,就有多少意義。」換句話說,每一個藉由語言所指涉的事物,其意義應從具體語言環境中的用法來觀察,如此所獲得的意義是因為使用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原本就存在著一個所謂事物本質性的假設。因此語言的重點在於如何使用,追尋與之相符之終極意義有可能徒勞無功。 所以承認「惡法」有什麼不對呢?就是因為惡法亦法,所以會產生令人不爽的後果,人民才會因此而有對抗這個惡法的動機與可能。德國戰後發展之「惡法非法」這套說法,只是為了創造法院對戰犯溯及既往裁判之法理基礎,而不是什麼偉大的自然法復興。如果這個批判有道理的話,那麼惡法還是法;如果事物之間不見得有普遍共性,事物不一定有本質,那麼類推適用或許就不那麼理所當然。林立說的好:「......當我們說壞人是人,惡法是法時,絕對不影響他們仍應受道德的要求,達到其應有的品行。說他「惡」正表示在要求他。在此也可見「善」並非人的本質、即人之能為人在構成上必須的要素.......。」 因此,要求法律應具備「善」的內容,是沒有必要的。而以「法律是善的」作為基礎思考之類推適用,或許也沒有必要。因為人民會去反抗這樣的法律。不過,人民的法意識都具有這種反抗的成分存在嗎?Hart或許忽略了這也可能是一種對人之本質的假設?我想「反抗意識」對人而言是絕對必要的,否則因懷疑而產生的知識概念將無從建立。 當然,知識的產生其實與權力系統具有莫大關連性。
- Jul 11 Wed 2007 00:00
語言有多少用法,就有多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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