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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aiah BerlinThe Hedgehog and the Fox一書中,描述西方社會一些像刺蝟的人:將每件事都聯繫到一中心願景,一個或多或少清晰連貫的系統。與此相對的,像狐狸的人則同時追求多種目標,而且「通常是不相關,而又互相矛盾的」目標。也就是說,狐狸知道很多事,但刺蝟只知道一件大事。

---- Thomas P. Hughes著,〈美國的電氣化過程〉,收於:《科技渴望社會》,2004年,台北:群學,頁22


   

       當我們談到「科技」這個名詞時,總是會聯想到「客觀知識」這個層面。國內研究所謂「科技法律」的學者們,似乎也都傾向於這個立場,將「科技」安置於與價值判斷相對的場域。尤其是一些法學背景出身的學者,行文之間似乎認為科技與傳統法規範是不相容的概念,或者說傳統法學似乎有排擠科技的可能。「科技」可以是一種知識型態,例如自然科學;但是「科技」也可以是一種知識態度,例如正確性觀點。科技的對立面並非法規範,而可能是以目的論為基礎之「幸福」、「效率」;或者可能是以本務論為基礎的「出於義務」。但是無論是幸福、效率、出於義務也都有可能與科技所代表的正確性相融合(比方說追求幸福是正確的)。換句話說,如果所謂的「科技法學者」所言是成立的話— 科技就是法規範之基礎,所以可建構出一種科技取向的法規範 —那麼就表示法規範的內涵僅僅只剩下「正確性」而已。但是這樣的詮釋結果「正確」嗎?



       其實問題並不在於科技是不是一種正確的知識?或者說正確的知識有什麼不對之處?規範人類生存世界(尤其公共領域中的言說過程)的決定,除了正確性之外,往往還有其他面向。因為科技所代表之正確性,有時候會因為效率、利益、社群傳統、多元.....甚至是某種絕對出於義務的善所主導。換句話說,政治性的決定往往才是主要因。而且決策者絕非某些學者所言一定是科學家所形成之社群,因為正確性只能解決某些情境,而無法解決所有情境,尤其是重大困難之情境。



       Zygmunt Bauman在解析「矛盾性」這個概念時,特別討論其原因— 由於對正確秩序之追求,所以進行概念範疇之分類,但是由於無法完美分類,遂形成混亂,而成就「矛盾性」。將科技視為法規範之基本價值,而期望能主導以科技為中心之法規範的想法,就是如Bauman所言追求完美秩序的一種期待。但最終必然引發混亂,而形成與正確性相對立的矛盾性。因為所有的法規範決定不是只有正確性而已,即使是正確性本身也必然隱含預設的政治性前提。



       學科之間的整合是一種知識的深化追求,如果只是進行「拼裝式」式的學術論述,那麼也算是某種浪費生命的表現吧!然而最令人害怕的是,產生下述之情況:言說經由知識霸權的再生產,而可能成為某個知識社群的代表符碼。因為對生為這個特定知識社群的一份子而言,有可能會形成一種長期污名化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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