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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性騷擾這個概念,由騷擾的領域中脫離出來,成為一種本質化、實體化的概念。其目的是為了抵抗性剝削的一種規訓策略,但是這種視被害者為保護客體的作法,是否反而掩蓋了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公民權利?最近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這樣的結果真的對性剝削這樣的文化議題有所助益嗎?還是會如卡維波所擔憂的:扼殺了性解放的除魅?
 

Catharine MacKinnon於《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職業女性困境剖析》一書中強調性騷擾是一個結構問題,而非個人問題。雖然其研究方式係透過對被侵犯者之「侵害經驗」之分析,但是其目的其實是想說明性騷擾與被侵害者之反應並無關係。例如性騷擾雖然可區分為兩種形式:交換條件式/工作狀態式,但是MacKinnon認為無論被侵犯者係採取「拒絕」、「同意」或是「容忍」之態度,都無法改變因性騷擾所帶來的傷害影響。
 

換言之,從侵害經驗面向著手,主要是希望反證出侵犯者背後所存在的性別偏見以及父權思考結構。當然,此一界限可能會有灰色地帶(因為也有可能形成兩情相悅的結果)。MacKinnon的觀點,主要是希望將性騷擾構成之焦點由被侵害者轉移到侵害者來思考,因為當個人面對結構性之侵害文化時,所產生之反應與影響並非一致,倘若將標準置於被侵害者之表示的話,往往會忽視被侵犯者非自願性「沈默」背後的性剝削。因此,性騷擾所欲處理者不單是個人侵害問題,反而往往是結構性的性別歧視問題。

 

焦興鎧於〈醫療院所性騷擾問題在我國所引起之法律爭議對我國法院長庚醫院一則相關案例判決之評析〉一文中,則是偏重「性騷擾防治」的觀察角度,並且贊成以立法方式來強化各場所內部有關性騷擾之申訴管道。其認為實務上未能體認被害人於職場上居於劣勢之工作狀況,以及場所主管機關之組織與處理程序中所隱含的性別歧視。換言之,性騷擾侵害此種結構性的問題,應透過法律之規訓(包括高額之懲罰性損賠金額、雇主之法律責任)予以導正。


                甯應斌於〈「騷擾侵害」的現代性與公民政治:「性騷擾/性侵害」的性論述〉一文中,對於「性騷擾侵害」此一現象則企圖追溯其與現代性生活方式之關聯。其認為現代性人際關係之特色在於:陌生人之間的文明相處關係。換言之,特定倫理權力下的關係(例如兒童、學生)似乎無法構成侵犯或騷擾(而以管教或教育使之合理化),這是否意味著這些被規訓者不是公民?此外,甯應斌又從「惡待兒童」這個議題的爭議(意即所謂的「親權」對於兒童究竟是保護?還是侵害?),來類比性騷擾概念實體化的盲點。也就是說,主流論述似乎將婦女與兒童視為需要被保護的客體,因此使「性騷擾侵犯」由「騷擾侵犯」之領域獨立出來(使之本質化、實體化),同時隱含有使之脫離自主公民資格之意涵。

 

         甯應斌反對這種形式化的「保護論述」,而採取一種反壓迫的性解放觀點。簡單的講就是讓性騷擾侵犯回歸一般騷擾侵犯的領域,而不要將之本質化。同時對於「規訓的性」拒絕接受,並且進一步「去性化」,將性當作一種平時之日常生活行為,而非視為一種人格性的固定行為傾向。此外,傳統論述將非主流之性傾向、性行為予以「病理化」,並且以假設的「性常態」來分析,甯應斌認為這些作法反而加深性歧視與性壓迫。將性騷擾侵害與其他方式之騷擾侵害相提並論才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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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Catharine MacKinnon著,雷文玫、李金梅、賴慈芸譯,第三章、〈性騷擾:受害經歷〉,《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職業女性困境剖析》,初版,1993年,台北:時報文化。p47-87

焦興鎧,〈醫療院所性騷擾問題在我國所引起之法律爭議對我國法院長庚醫院一則相關案例判決之評析〉,收於:《性騷擾爭議新論》,初版,2003年,台北:元照。p355-p398

甯應斌,〈「騷擾侵害」的現代性與公民政治:「性騷擾/性侵害」的性論述〉,《性/別研究〈性侵害、性騷擾〉專號》,第五、六期合刊,19996月。p23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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