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背對著桃園市清潔大隊,「悲傷的」拍下這張中山路與育樂街口的清晨美景。
 
        桃園市中山路與(平行的)三民路三段至育樂街所圍繞的大片土地,早年原為墳地、水圳以及桃園高中女生部舊校址。後來整區重新規劃,鋪上馬路與水泥將水圳地下化,同時為因應民國七十年區運,在育樂街與四維路區塊蓋了桃園市立棒球場(現變更為市有公園〔西門綠園〕)。但是,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卻借用「24公園預定地」(原省立桃園高中女生部舊校址,九○年代初期遷回本校之後土地閒置,後於2004年地目變更為公園用地,土地面積約4000坪),這一「」,竟然長達二十三年(1990年清潔大隊自西門綠園遷來現址至今)【註1。事關公共利益,怎麼會有「借用」這種公法關係呢?講的好聽罷了!真實的法律關係應該是「違法佔用與使用公園預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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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考李容萍報導,〈桃市公24闢公園牛步 地方聲聲催〉,《自由時報》,201293日。
 

 
        於是這座存在於市民想像中的「意向化公園」,二十多年來一直縈繞在你我的心靈深處。行政機關說這叫「便宜行政」,但是如果佔地的是老百姓,就不再便宜,而是先高喊「依法行政」,然後「拆屋還地」。我們倒是看看法律怎說?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很明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依「」為之(成文的「法律〔規〕」以及地位相當於法律的「一般法律原則」〔不成文法規〕)。行政機關固然擁有「憲法直接授權的固有權力【註2,但是便宜一時固然有據,這便宜了二十三年,該怎麼衡量「便宜」這個詞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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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郭德厚,〈
行政立法行為之意義與類型初探〉,《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15期,200810月,頁1-50
 
        我們發現,即使法律明白界定的公有專門用地規定,也根本沒被當作「法律知識」來看待,而是當作個「」!於是乎法律規範目的逐漸意向化,成為一種活在市民心靈深處的「美麗憧憬」:我家隔壁是公園耶!科科…目前是清潔大隊使用中。沒人想和清潔隊為鄰,所以公共事務才需要依法設置與依法行事,二十三年過去了,我家隔壁的意向化公園會不會邁向第二十四個年頭兒呢?套句李國修的相聲用語:「這年,頭兒都變了!
 
        尤其令人憂心的是,法律規範目的意向化的發展,將不自覺地形成一種「馴化」氛圍,並逐步畸變為官僚系統與行政陋規交相賊的「正統法律知識」。如此發展下去,法治生活將逐漸踏上本質主義道路,而異化為生活世界與規範世界的「悖亂現象【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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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黃丞儀,〈
依法行政的悖亂政治〉,《蘋果日報》,蘋果論壇,20121229日。
 
        法治化生活其實是一種世界演進的「濡化」過程,濡化不是壞事,人們因為有需要才會改變生活模式,但是法律生活的缺點在於改變不易,執掌法律權力的管理者又常常「欺騙」我們,而我們也懶得去區分謊言與真實。畢竟,這世界有價值的事物太多了,我們身處其中,所見所聞,僅為片段,難窺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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