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去附近公園散步,見四年輕人在公園內打棒球,我立刻好言相勸,並告訴他們依據桃園市「自治法規」(公園內有樹立「告示」:不准打棒壘球,這種告示具有法之效力,乃一種廣義的自治規範),這兒禁止打棒球。
         年輕人完全不理會,於是我每走一圈,就「告誡」他們一次(一圈200公尺),結果他們越來越生氣,對我咆哮:「怎樣!市民代表說可以打!」我差一點笑出來,並且大聲回敬:「做為公民,要守法,你竟然拿市民代表出來,好『高』的公民素養啊!」對於這種事我完全不怕,就算要打架我也奉陪。
 
        結果,整個公園上百人沒有一個人敢說話,大家各顧各的,完全是一個怕事、自私、沒有公民素養的社會縮影,真是太可恥!
 
        不過,其中一個年輕人雖然不理我(應該是「同儕壓力」)但講話顯然有些心虛,我還趨前對他說:「年輕人,你不一樣,你沒有口出惡言,謝謝你。」我大膽推測,這位年輕人以後不會再來公園打棒球了,他回家之後,開始深切反省,如何學習做一位合格的公民,我祝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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