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面老宅出售,新屋主重新裝潢,還在頂樓搭建了一個「簡易雨棚」。我起先詫異不解,既然要加蓋,為何蓋得如此簡陋?後來搞懂了。

        人民為窮盡財產權之極致,並突破法律對個人財產自由之拘束,以形式上「違章建築」作為手段,踐履實質上「財產權神聖」之古典誡命。不過,人民不做烈士,基於成本與效能考量,先蓋個簡易違建,觀察一陣子之後,無人聞問,鄰居亦習以為常,他日再投入較高資本完成比較像樣的違建。
 
      「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這句話立意甚高不像是人話,不可解為個人自由為公益而受拘束,應對照實際居住文化,擴張解釋也包括其他主體對「違法現況的容認」。大家不是早就習慣一樓住戶霸佔門前停車位?防火巷加蓋?或是這裡說的頂樓加蓋的現實嗎?所謂「公共利益」,貌似一種集體利益,其實大有學問,因它蘊涵最多的不是利益,反而是「不利益」。
 
        對於財產權神聖性「極致的擴張實踐」,以及過程中「冷靜的成本管控能力」,我個人深表佩服。無論如何,這裡談的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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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事實證明,我判斷錯誤,原本自以為的「迂迴式利益衡量行為」(先蓋簡易違建,再伺機蓋更穩固的違建),實際上只不過是單純的「危險排除行為」(避免漏水的雨棚)。我必須對此道歉。

 

2018年9月9日寫於桃園市驟雨不歇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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