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除了是一種表演之外,其實也是一種修行。有時候,希望將一些平日閱讀與思考的成果分享給學生,但是這一類的思維內容往往過於艱澀、晦暗,其實並不那麼適合普羅大眾,而且也可能會誤導學生。因此,如果希望學生都能理解表演的內容,那麼就必須非常用力的論證,並且針對一個法學問題反覆的說明,但是 缺點在於必須儘可能簡單化講述之內容,真正用功的學生可能會覺得收穫太少。 尤其是我常常會誤以為學生同我的關注與認識是一致的,比方說我用力的講解李建良老師寫的〈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一文時,我內心是非常激動的,因為這篇文章自1997年發表後,至今已經整整10年。而我感動的是,在台灣法學界竟然有一篇已經10歲的文章還被閱讀與傳頌,這是何等的壯闊!我希望學生能夠體會這篇文章在台灣公法學界的歷史意義,以及當初吳信華老師推薦我們閱讀的那種學習氛圍。可惜,我真的感受不到太多的認同感。 今天講解李震山老師的〈論憲法未列舉之自由權利之保障〉一文之際,我顧不得芸芸眾生的容顏獨自悠遊於概括基本權的創見,講授完畢之後,卻感到異常孤單。 這些我認為好的作品,每年在同樣的課程中反覆的講授與說明,但是從每一屆學生所理解的程度來看,我們似乎活在不同的世界。 法理學課程,我興致勃勃的從Dworkin談到Hart與Alexy,再由Kant、Hegel談到Kelsen,我感動不已,我的學生卻有很大一部分只在乎有沒有點名?看著教室裡的年輕人睡的睡、聊天的聊天、無奈的無奈......所幸仍有幾雙目光充滿著同我類似的感動。 不過,我最害怕的一種學生,其實是很用功的學生,就是他∕她完全不管你在教什麼,他∕她拿著自己預先準備的書與六法拼命閱讀。完完全全的捨棄這堂課所探討的古典自然法與現代自然法兩種思考模式的差異比較。 這種法律系的學生或許將來最容易出人頭地,但最輕蔑知識的或許也是他∕她們。 下一堂課我或許應該準備一些笑話,氣氛真的令人感到窒息。 我從下午兩點開始一路教到晚上八點半,晚上的課程是進修部的行政法總論。有趣的是,本班的學生大多缺席,來聽課的學生都是旁聽生。行政法的課程比較繁瑣,必須周旋於各種公法法規與公法理論之間,而且行政法課程有連接性,偶爾來上課的學生根本聽不懂我在講什麼。 我應該管理一下自己的情緒,趕快寫完我的博士論文,然後離開這裡,做一些真正有意義的事。畢竟想要與別人分享自己認為有價值的事物,其實是非常艱難的工作。 教書好像傳教一樣,而我不是一個好的傳教士,因為協助別人認識上帝都如此的艱難,更遑論要求大家信仰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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