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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來說,個人思考,是不正確的說法。反之,個人深入參與其他前人所曾進行的思考,是比較正確的立論。個人發現自身是處於繼承的情況,具有適於這種情況的思想型態,並且進而試圖思慮繼承的反應模式,或以其他模式取代之,以更適當因應情境轉變與變遷所產生的新挑戰。因此,每個人在兩方面的意義上,是由他在社會中成長的事實所加以決定的:一方面,個人發現了一既定情境;而另一方面,個人發現在該情境中已形成的思想與行為型態。


------- Karl Mannheim, Ideology and Utopia



 

      不同學門的知識,互相參與挪用,有時候是一種工具關係,可以增進、改善操作上的合目的性;但是有時候,因為知識本身的巨大性,有可能在認識論上產生滲透效果,而造成整個思考態度上的翻轉。

 

    「結合」(Verbindung)這個概念暗示著本質上的分殊現象,因此聯繫「異質」的關鍵,即在於共同的價值,這個價值可能出於某種效率性、某種幸福觀或者說是出於某種特定目的。想反地,所謂「整合」(Intergration)似乎表示異質性有更進一步融合的感覺。不過,即使我們認為兩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異質性本身並不會因而消解,不同者在於「整合」背後的意識作用更為劇烈而已。也就是說不同於結合所強調的目的性、利益性,整合更強調一種「類真理性的親密意識型態」,譬如說社群主義者時常強調的共同體概念。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看起來相同,但實際上完全不同的概念稱為:「競合」(Konkurrenz)。此字的原始意涵是指兩條河流匯流為一條河流,換言之,這裡並不存在著異質性,而是一種同質性事物、觀念或現象的重建。競合的背後並不需要任何價值因素的輔助,因為其形式上的分殊往往只是一種錯覺或是幻想。

 

      就法學與哲學的對應而觀,哲學是一種對於真理的一般性的論證,而法學則屬於一種特殊性的論證,因此兩者理論上並無所謂的異質性。法學所呈現出來的規範陳述,表面上與時空分離,強調其「普遍性與共時性」;但是規範性變遷、法律制度瓦解、重構的現象,則是時空因素在普遍性觀點中的發酵,強調「特殊性與歷時性」。因此法學與歷史似乎也無任何異質性可言。而法規範本身並無存在所謂的「自體善」,其不過是社會行動、文化結構或模式的反映,換言之,其與社會學之間亦無必要築以高牆。

 

      因此,究竟是「科際結合」?抑或是「科際整合」?其實在詮釋上都有些矛盾,因為學門之間的高牆或許不是實體性的概念,而可能只不過是一種錯覺而已,也就是說,知識型之間其實並無異質性可言。或許稱之「科際競合」,不知道會不會更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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