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而不立論」或「提問卻不思解答」如何可能?有一種回答,看似文明,其實卻接近「矯情」,那就是提問者刻意包裝「問題的客觀性」以及「解決方案的開放性」,以「隱匿」與「卸責」提問者的個人見解與特定立場【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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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某日,閱讀臉書,見議論「質疑而不論」之客觀開放價值,頗有一番道理,思之再三,竟從中嗅到一絲文藝氣息,聞之不禁勃起,遂作此文。
「質疑而不立論」之思考方式如果成立,就好比提問者可先潑「合理懷疑」的墨水(通常不見得合理,究其內涵往往只是符合自己的道理),然後「要求被污名者踹共自清」,甚至將言論市場作為體制外公審的午門【註2】。蓋「模擬斬首」,既不沾血腥,而且還有後現代的Fu,久而久之,眾人只記得墨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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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這種現象一方面存有「插頭香」的心態,另一方面則評估於法體制內可能無法獲得勝利,先潑墨汁這樣的行為,至少可以讓被污名者骯髒一時,即使事後法律予以平反亦無濟於事。這類污名事件,政治界所在多有,此外訴諸團體內部之○○倫理法則者亦不少,然團體內部之倫理規範通常隱含有「司法難以介入」之暗示,故而先潑一桶墨水再說,至少在情感上得以回復。
但是,前一陣子旺中集團對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的指教,除了指摘他「亂丟煙蒂」之外【註3】,其他的部分已經不是一種污名,而是具體實質的「權利侵犯」,這從相關報導內容可見一斑。這其中,糾纏不清的除了「便宜行事」與「有罪推定」之外,還有「倫理」與「道德」之間的區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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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之所以說「亂丟煙蒂」除外,並不是說這種行為不值得討論,而是電視台這種「跟監拍攝行為」屬於一種「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的檢舉蒐證行為」,雖然也是一種污名化,但是包裝了法律的外衣,嚴格而言不算是一種權利侵犯,不過,將這種拍攝結果於新聞頻道不斷放送,只是證明旺中集團的托拉斯效應,自取其辱而已。事實上,亂丟煙蒂行為還有更深入的倫理與道德分析,國內電視台並沒有這樣的視野。
以前述「亂丟煙蒂行為」為例,除了違反法律之外,煙蒂丟在哪裡?就倫理與道德區分論而言,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註4】。如果,煙蒂直接丟在道路上並予以踩熄,我認為這個行為並沒有道德問題,而應該屬於倫理問題,因為一位市民有權信任台北市的「環保制度」是有效運作的,亦即一個城市內部必然存在著一套「可以解決路邊廢棄物的倫理制度」。相反地,如果煙蒂不是丟在道路上,而是將之丟在人行道兩旁的下水道裡頭,這樣的行為應予以道德苛責,因為一般理性的市民都應該知道這樣會「堵塞下水道」,而台北市的下水道維護,尤其無法讓人安心無虞。再舉一例,有些矯情的媒體刻意拍攝海洋音樂祭過後,滿坑滿谷的垃圾,似有指摘參與者的道德意識薄弱,這完全是一種誤會,因為參與者「信任」主辦單位會清理這些垃圾,因此滿坑滿谷的垃圾並非顯示參與者道德意識薄弱,反而充分展現「資本主義市場的契約信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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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黑格爾對於倫理與道德予以嚴格區分,不過許多學者並不做此區分。對此,賴特布魯赫的區分說明頗為明確,可供參考,Gustav Radbruch著,王怡蘋、林宏濤譯,《法學導論》,初版,台北:商周,2000年,頁23以下。
退一萬步言,如果真的存在這種「質疑而不立論」的提問者,那一定是「天真爛漫的小孩兒」,因為小孩兒有「無知」的特權,我們鼓勵小孩兒發問,但壓根兒沒期待小孩兒擁有自個兒的見解與立場。因此,「問題提出」這檔事,對於成人而言,絕對是經過長時間的思考,以及起碼的分析與論證,才會出現的玩意兒【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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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寫過論文的朋友一定知道,「問題提出」的具體詳細內容,一定是整個論文構思完畢,完稿最後關頭才有辦法予以「問題提出」,當然我並不是說所有寫論文的人裡頭沒有小孩兒。
要知道「發現問題所在本身,沒有客觀觀察,而是價值判斷」,做為成人,除非你自認為沒有長大,否則在提出問題之前,主觀上一定存在著某種經過評價的「初步解答方式與內容」。伬言質疑而不立論!除了表徵虛假的客觀性之外,也是對相對主義的再一次靠攏,並沒有因此獲得更為寬廣的開放性。原因在於,提問之後,透過交往溝通的反饋,發現自己原本的立場有所疏漏或者根本錯誤,只需要事後「加以補充」或「承認錯誤」即可,實在不必為了面子或身段,假意肯定「質疑而不論」的客觀價值。職是之故,「問題提出不是起點,而是含蓄的表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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