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之後
2009年9月完成博士論文之後,自己認真的讀了幾遍,發現其中有待補充之處所在多有,應該好好的再閱讀並加以修正,但我並沒有立刻去實踐這個想法。一方面,或許是想再思考久一些;他方面,繁瑣的編輯工作讓找到偷懶的藉口。很多問題雖然一直思考斟酌,就是沒有形諸行動。隔年6月,因為罹患癌症的緣故,才讓我驚覺剩下的時間不多,應該好好規劃一下重整這些過往的論述。於是,這十五個月除了化療之外,還伴隨著閱讀與思考。最近,我將完稿的論述整理出兩篇,一篇遭到退稿(已轉投另一期刊),另一篇打算過幾天寄出去投稿。我想,這份「再書寫」工作是絕對必要的,就像是「朝著偉大的航道前進」一樣,希望在茫茫大海尋找到傳說中的無價寶藏。
有固定的航道嗎?
我的第一份稿件分析「性主體之觀念變遷」,自己定位為「法律管制先前理解之觀察」,主要目的是希望進行涉性事件管制之前,應該先好好瞭解一下性主體這個規範對象,才不至於管制不足或過度。由於主體概念本身的多面向與多意義性使然,因此我採取辯證觀察模式進行論述,希望透過一個整體問題意識中的正反合片段,拼湊出性主體的模糊影像。我認為,法律的侷限讓性主體呈現「去性化」是最佳選擇,但是立法傳統顯然不吃這一套,立法者多半援用「倫理規範」樹立想像上的模範主體形象(例如,性騷擾立法化所預設之「一般合理的女人」)。由於跨越去性化之標準,呈現在眾人眼前的必然是「性化」的主體形象,而這樣的結果無可避免會與身體的真實性相衝突。可是身體僅僅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故而所謂的「性」與「性別」根本無法運用二元論述予以言說,兩者實際上均屬文化事件。職是之故,模範主體—身體主體—被性別化之主體,此三者整體而言形成觀念上的辯證片段,過程而言則屬觀念上之典範轉移。
這份稿件2011年4月1日寄出,經過漫長的130天,直到同年8月8日收到三頁退稿通知。第一份審稿人X認為,這篇文章跳躍、理論挪用不完整、內文與引註關係不清楚。其次,X指出本文時而引用外文、時而中文、時而法學著作,籠統不清「欠缺主體哲學的一般研究背景與理解」並建議我針對「理性主義傳統下的主體意識與概念部分,就康德以來的研究做較深刻的討論」。然後,X列舉了一些不當之處(有些部分顯然是誤會了!),認為閱讀起來十分雜亂,建議不予刊登。當然,對於退稿經驗豐富的我來說,這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但是引發我進一步思考的是,「特定議題就只有一種建構模式嗎」?最有趣的是,審稿人並沒有告訴我究竟什麼是「不跳躍」、「完整」以及「清楚」,這好比說A認為B沒有品味,但是A卻不告訴我們品味的標準是什麼?不過,我再一次從審稿意見中學到不少東西,感謝審查者的建議事項,看來有些問題還要再好好思考一番。至於另一位審稿者Z則乾淨俐落,認為這篇文章關於「法律論述明顯不足」,與法學期刊編輯方向有違,建議不予刊登。看來,確有一條固定的航道擺在眼前,但是符合一般研究背景與理解的結果,恰巧就不是「大海賊時代」的氛圍,換句話說,一個航道倘若固定下來就根本不可能成為「偉大的航道」。
回到航道來說話
第二篇論述,我才剛整理完畢,準備擇日投稿。這一篇文章算是回到固定航道說話,換言之,喪失了成就偉大的條件!本篇題目暫訂:「性主體之他者化管制策略與歸結: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這篇論述的中文摘要如下:
「規範制定者運用好性化、被害化以及污名化三種他者化法律管制策略,將性主體之親密關係歸結為男/女共營生活之異性婚姻,此一典律化之獨白論述造成同性伴侶關係無法獲得法律上之保障。本文認為,規範制定者因未能正確認識性主體此一規範對象,而係簡化甚至帶有偏見地將性議題定位為一種氾濫風險,導致公權力過度干預個人私領域之性自由。此外,執掌司法違憲審查之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性議題往往過度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以致於漠視少數性文化族群未受憲法平等對待之現實。按法規範乃提供吾人參與社會生活之最小阻力道路,由於同性伴侶關係未獲法律承認,因此男/女共營婚姻生活具有唯一之合法性,可見異性婚姻之選擇慾望生成根本是一種理性的狡獪。這篇文章將指出他者化規範策略之虛妄與錯誤,並嘗試揭示此一規範性欺騙之始末。」
這篇文章,我改來改去始終不滿意,最後的成果當然也不盡理想。我在文章裡其實掩飾了一些應處理而未處理的難題,比方說,「倫理」與「道德」是否屬於不同概念?倫理規範必須通過道德檢驗嗎?法律對於涉性事件的極限在哪裡?邊緣他者究竟是法律所創造,抑或是「法律以外」規範所建構?總結這些問題,顯然回到一個反思的境界,那就是相對於社群總利益而言,究竟哪些「慾望」是不容割捨的?而在其中「價值」究竟是不是個關鍵因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如何去建構價值?或者說如何擺脫價值呢?看來,要思考的東西的確不少,而且顯然沒有所謂固定的航道可言。蓋「偉大的事物都沒有固定的實現方法」,惟「固定之實踐方式偶而會成就偉大的事物」。乍聽之下,似乎是一個無效推論,其實並無矛盾,因為什麼是偉大?沒有定論。
問題是真的有航道嗎?
前面提到的第二份審稿意見,有一段很有趣的說法,審稿人Z認為我的文章僅呈現歐美社會理論對性主體的想像,至於台灣立法者對性主體的規範想像,不僅需要台灣立法過程的討論,甚至要透過社會學的考察。首先,Z所謂的「立法者」(或規範制定者)究竟是什麼?從「台灣立法過程」與「社會學考察」來看,Z指的好像是具體的立法機關。但是這樣的提問顯然漠視一般法學方法論討論甚久之法解釋原則,而且如果真的採取社會學的考察,會不會又被認為法律論述不足,不符法學期刊之調性?顯而易見,「社會學的考察」一詞只是個空虛修辭罷了!
投稿的人一定對這些言不達意的評論,感覺不到太多的收穫。事實上,投稿的目的在於對話,審稿人的標準在於判斷文章是否達到「對話標準」,而不是這篇文章論述內容正不正確。什麼是對話標準?其實很簡單,只要針對問題,提出論證,得出暫定結論,就應該符合對話標準。也就是說,最重要的是,文章只要是在作者「自我設定之範圍內論證」即為以足!而不是審稿人認為這篇文章應該如何寫作云云。至於論點是否正確?建議是否可行?結論是否妥當?均屬作品刊登出來以後的事情,如果看不順眼,審稿人大可自己寫一篇評論來臧匹。有人說,學術界很不習慣在公開場合批判他人論點,卻往往利用匿名審稿機會大砍特砍。事實上,同樣的文章A期刊認為期期以為不可刊登,一字不改轉投B期刊,則獲得刊登此文為榮之佳評。換句話說,這篇文章肯定具有對話資格。或許大家都認為文章發表之後就沒事了!TSSCI的加幾分?其他雙盲審稿的加幾分?不審的加幾分?卻沒有人認真去看看這些刊登文章是否符合論證要求?總之,出版之後一切就結束了!寫的好或壞,正確與否,偷雞或摸狗,化為涅槃。
朝著偉大的寶藏前進
「朝著偉大的航道前進!」乍聽之下非常熱血,讓人不由自主循著既定航道勇往直前。但是,我們的目的不是寶藏嗎?為什麼要去強調「航道」呢?航道再偉大,找不著寶藏就只是一條不歸路而已。我想,我會繼續航行,「朝著偉大的寶藏前進」!但沒有固定航道供我遵循,可以想見沿途必然烈日當頭,不過既然已經戴著草帽到處旅行了,隨遇而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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