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蘋果與三星的專利訴訟打得火熱,讓我好奇地開始關注智慧財產權這個法領域。過去,幾乎沒有接觸過此一領域,總感到這類新興法學領域缺少文化底蘊,同我個人品味相去甚遠,於是保持「對不起,沒研究」的學習態度。但是,就像我的指導教授Grace曾經分享的學習經驗:「有時候,或由於面對自己專業領域的疲憊感,或由於與生俱來的好奇心,我們會意外地被吸引進入陌生的學習領域,更驚人的是,從中竟可獲得更大的滿足與收穫。【註1
…………………………………
【註1Grace原始說法不可考,這是我從記憶中拼湊出來的體會。
 
 
       據此,我現在的理解是,智慧財產權法除了法律圖像之外,其實更多在於文化與藝術層面的探討,並具體描繪出我們所處的這個知識產業世界。比方說,視覺設計產品的專利登記可以壟斷我們習見的幾何圖式嗎?如果可以,那所謂設計產品的「創新」又是什麼呢?這其中各種資訊與知識的交互作用現象,令我暈眩狂喜不已。
 
 
       優秀的藝術家借用,偉大的藝術家竊為己用(Good artists copy, great artists steal.)。」這是最近三星公司的辯護人引用賈伯斯的話來反諷蘋果電腦【註2】。這句話的意涵眾說紛紜,因為乍聽之下「借用(複製)」這個行為似乎搆不著「優秀的(好的)」的評價,而「竊為己用(剽竊)」更難想像其「偉大(極好)」在哪裡?
…………………………………
【註2:這句話據稱引述於畢卡索,但有說法認為這不是畢卡索自己的獨創,他也是引述某個人的看法,另有說法認為畢卡索原句是使用「bad」而非「good」。不過,這句話廣為人知,或許緣自於《微軟英雄》(Pirates of Silicon Valley)這部電影,片中賈伯斯引述這句話,來說明他當初從全錄(Xerox)「借用」圖形化操作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的始末。
 
 
       我想,畢卡索如果真的曾經說過這句話,他指的應該是藝術創作的「獨特風格」,因為在藝術創作世界,創作者很難說自己的東西都是原創,藝術家都是經過藝術環境洗禮的「專業人士」,這也說明了「素人藝術」的可貴與超越。因此,借用別人的藝術創見,不是一件卑劣的行為,但也僅僅止於優秀而已,若能夠進一步將之「融入自己的創作」,這才堪稱為「偉大」!【註3
…………………………………
【註3:某些現代藝術論者認為,現代藝術本來就是不斷的拼貼,目的在於,有一天能從中獲得屬於自己的風格。
 
       
       網路上這句話的轉譯有很多,我嘗試譯為:「優秀的藝術家借用,而偉大的藝術家竊為己用。」除了前述「創作相互影響論」之外,在中文語意上「借用」相較於「複製」/「竊為己用」相較於「剽竊」,更能夠理解此話原意,而不至於產生誤解【註4】。
…………………………………
【註4:但是,這並不是說「借用」是合法的行為,重點在於,最終成果所展現者「是否僅僅只是借用而已」!
 
    
       也就是說,「借用只是創作的過程」,其「借用之原始內容」仍然屬於原創作人(例如,圖形化操作介面仍為全錄公司所有);但是,如果最後的結果是「竊為己用」的話(例如,賈伯斯將之融入Mac系統),那麼這是一種「與借用的決裂」,算的上是一種「創新」。這樣的藝術品(包括,各種商業或工業設計產品)雖然在創作過程中有所借用,但是由於「融入」新的作品之中(達到一種「和諧共存的狀態」),於是作品不再是抄襲,而堪為原創之列。【註5
…………………………………
【註5:當然不可一概而論,任何事物都必須個案具體判斷,這世界沒有一件事情可以稱得上是普遍與一致的。
 
 
       這是最近在思考上與閱讀上的意外旅程,讓我從中獲得許多意想不到的樂趣與視野。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黑洛特 的頭像
黑洛特

我一定是火焰

黑洛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